可以。
台灣的繼承權取決於您與被繼承人的身分關係,不取決於您的國籍,也不要求您有台灣戶籍或身分證。依民法第 1138 條,配偶及四個順位的血親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當然取得繼承人地位,法律並未附加國籍要件。
但必須注意是否會落到《土地法》限制規定範圍:
一、土地法第 17 條的受限地目
外國人不可以購買或受贈取得七類土地: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以及要塞軍備區域及國防邊境的土地。農地不在其中。
如果外國人是因為繼承取得上述受限土地者,依同條第 2 項,應於繼承登記完畢後 3 年內移轉予本國人,逾期由地政機關移送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二、土地法第 18 條的平等互惠原則
外國人在台灣取得土地權利,以該外國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准許中華民國人民享有同樣權利者為限。美國則是依照逐州認定不同,多數州為完全互惠,少數州附有條件。
我們可以協助您:查明您所屬州別在內政部互惠一覽表中的分類、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地目與有無限制註記,並代辦遺產稅申報與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