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情況不必回台灣。人在美國的繼承人可以透過經 TECO 驗證的授權書,委託台灣律師申報遺產稅並辦理繼承登記。繼承登記應在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逾期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的罰鍰,最高 20 倍;逾一年未辦,地政機關可列冊管理,最後公開標售。

一定要回台灣才能繼承嗎?

通常不必。台灣法律允許任何一位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只要代理人持有合法的授權書,申請人不必親自到場。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也說明,繼承人無台灣戶籍或已遷出國外,可以由國內的人代為申報,但應附經繼承人居住國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的授權書。人在美國,駐外館處就是管轄您所在州的駐美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ECO)。

需要回台的情況比較特定:繼承人必須一起簽分割協議書、需要走法院程序(例如拋棄繼承)、或銀行堅持繼承人本人到場。即使如此,通常也只要一位繼承人回台,其他人以授權書處理。

依台灣民法,誰有繼承權?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繼承順序。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與現存的順序共同繼承。

順序繼承人配偶與該順序共同繼承時的應繼分(第 1144 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優先;孫子女只在其父母已死亡或拋棄時代位)與子女平均
二父母二分之一
三兄弟姊妹二分之一
四祖父母三分之二

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第 1141 條)。遺囑可以改變分配,但受第 1223 條特留分限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祖父母為三分之一。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 1148 條);不想參與的繼承人,可以在知悉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第 1174 條)。

什麼是繼承登記?期限是什麼時候?

台灣的不動產在死亡時依法由繼承人承受,但登記簿上仍然是被繼承人的名字,直到繼承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登記完成前,房子不能出售、設定抵押或分割。

土地法第 73 條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為之;逾期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的罰鍰,最高 20 倍。登記費是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第 76 條),所以罰鍰金額不大,但每一筆不動產都會累計。真正的風險是第 73 條之 1:逾一年未辦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得公告並列冊管理 15 年,期滿仍未申請者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只能依應繼分領取價款。錯過前 6 個月的繼承人仍應盡快申請,罰鍰遠比被列冊便宜。

美國公民可以持有繼承的台灣土地嗎?

可以,但有土地法的兩項條件。第 18 條規定,外國人在台灣取得土地權利,以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美國整體符合平等互惠,但對美國公民,台灣是以州為單位認定:臺中市地政事務所 2021 年發布的問答,曾將奧克拉荷馬州列為無平等互惠的地區。請查閱內政部現行的互惠國家一覽表確認您的州。

第 17 條規定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以及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的土地,不得移轉給外國人。因繼承取得是例外,但外國籍繼承人應在登記完畢之日起 3 年內出售給本國人,逾期移請公開標售。一般住宅與公寓不在這個清單上。持有中華民國國籍但無戶籍的繼承人,包括許多在美國出生的台灣人子女,在這裡不是外國人。

地政事務所會要求哪些文件?

申請使用土地登記申請書,並附申請人自行製作、簽章的繼承系統表。在台灣境外出具的文件,一律須經 TECO 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 被繼承人載有死亡記事的除戶戶籍謄本,或經驗證的外國死亡證明。
  • 在台繼承人的戶籍謄本;海外繼承人的護照影本,以及經驗證的出生證明或結婚證明。
  • 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
  • 被繼承人的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遺失時附切結書)。
  • 不按法定應繼分公同共有時,全體繼承人簽署的遺產分割協議書,附印鑑證明或經公認證的簽名。
  • 每一位海外繼承人經 TECO 驗證的授權書。

典型流程與每個階段的時間?

  1. 確認繼承人與財產(前 2 到 4 週):戶籍資料、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以及是否有遺囑。
  2. 到 TECO 簽署授權書,親辦或先經美國公證人後郵寄,同時取得經驗證的親屬關係文件。
  3. 在死亡後 6 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可延長一次,最多 3 個月),核定後 2 個月內繳清,取得證明書。沒有證明書,地政事務所不會受理。
  4. 在死亡後 6 個月內申請繼承登記。遺產稅階段常常超過這個日期,罰鍰會按月累計,所以證明書一到手就立即送件。
  5. 分割或出售:希望由一人取得或出售時,在登記後簽署分割協議或買賣契約。

地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所需的工作天數,因各所與個案而異,本文不列固定天數。

最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 沒有台灣戶籍。在美國出生的繼承人以經 TECO 驗證的美國出生證明與結婚證明證明親屬關係。這是最慢的文件,請及早開始。
  • 姓名不一致。護照上是「Mei-Ling Wang」、戶籍上是「王美玲」,或美國文件使用夫姓,需要以同一人切結書與佐證文件釐清。
  • 繼承人分散在不同國家。每位繼承人各自在所在國的駐外館處簽署授權書。分割協議簽署前,全體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 1151 條)。
  • 有繼承人不回應。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依法定應繼分為全體申請登記;未回應的繼承人仍保有拋棄或日後主張的權利。
  • 債務。責任以遺產為限,通常不需要拋棄繼承,但若懷疑有債務,3 個月的拋棄期限很短。

常見問題

繼承父母在台灣的房子,一定要回台灣嗎?

通常不必。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為全體繼承人申請登記,海外繼承人可以憑經 TECO 驗證的授權書委託在台代理人。只有特殊情況才需要回台,例如法院程序,或銀行堅持本人到場。

台灣繼承登記的期限是多久?

依土地法第 73 條,自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逾期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的罰鍰,最高 20 倍;逾一年未辦登記,依第 73 條之 1 得列冊管理,最終公開標售。

美國公民可以繼承台灣的土地嗎?

可以,前提是符合土地法第 18 條的平等互惠原則,對美國公民是以州為單位認定。第 17 條所列的特定土地,例如林地或漁地,可以繼承,但必須在 3 年內出售給本國人。

沒有台灣戶籍可以繼承嗎?

可以。戶籍是證明方式,不是繼承的條件。沒有戶籍的繼承人,以經 TECO 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的外國出生證明與結婚證明證明親屬關係。

下一步

WU LAW INTL PLLC 國際法律顧問為旅居美國的繼承人辦理台灣繼承登記:TECO 文件包、遺產稅完稅證明、地政事務所送件,以及由一人取得或出售時的分割協議。如果您剛得知台灣有親人過世,歡迎聯絡我們,我們會把 6 個月的期限對照您手上的文件排出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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