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人在美國,也能為台灣的財產立遺囑。台灣民法承認五種遺囑方式,人在海外最簡便的是自書遺囑(全文親筆書寫、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也可以回台灣辦理公證遺囑。依美國當地方式立的遺囑,方式上也可能有效,但內容仍受台灣特留分限制,在台灣使用前通常要經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人在美國,可以為台灣的財產立遺囑嗎?
可以。立遺囑沒有國籍或居住地的限制,只要有遺囑能力,並依法定方式為之。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就能立遺囑,但未滿 16 歲者不得為遺囑(民法第 1186 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 1199 條),生前可以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第 1219 條)。
跨境的關鍵是適用哪一國的法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遺囑的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的本國法;第 61 條規定,遺囑的方式除依本國法外,也可以依遺囑的訂立地法、遺囑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或就不動產依所在地法。所以,中華民國國民在美國立遺囑,方式可以依台灣民法,也可以依立遺囑所在州的法律;但內容(例如特留分)原則上仍依台灣民法判斷。
台灣法律承認哪幾種遺囑?哪一種適合人在海外的人?
| 方式 | 法定要件 | 人在海外怎麼辦 |
|---|---|---|
| 自書遺囑(第 1190 條) 見證人:不需要 | 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增減塗改要註明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 在美國就能完成,最簡便;全文必須親筆書寫 |
| 公證遺囑(第 1191 條) 見證人:2 人以上 | 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人認可後,與見證人同行簽名 | 回台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 |
| 密封遺囑(第 1192 條) 見證人:2 人以上 | 遺囑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 | 要向公證人提出,人在海外須回台辦理;開視須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第 1213 條) |
| 代筆遺囑(第 1194 條) 見證人:3 人以上 | 遺囑人口述,由見證人之一筆記、宣讀、講解,經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全體見證人與遺囑人同行簽名 | 不需要公證人,但要湊齊 3 位合格見證人 |
| 口授遺囑(第 1195 條) 見證人:2 人以上 | 只限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時 | 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之時起經過 3 個月失效(第 1196 條),不適合作為規劃工具 |
不論哪一種,下列的人都不得擔任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第 1198 條)。要特別注意:由繼承人或其配偶擔任見證人,可能使遺囑因不符法定方式而無效。
自書遺囑要怎麼寫才有效?(自書遺囑範例)
自書遺囑有三個要件:全文親筆書寫、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有增減或塗改,要註明處所與字數,並另行簽名(第 1190 條)。不需要見證人,也不需要公證,所以是人在美國最容易完成的方式。
以下是格式示意,只用來說明法定要件應出現在哪裡,不能直接套用。實際內容應依您的財產與家庭狀況撰寫,並確認不違反特留分。
遺囑
立遺囑人○○○(出生日期、護照或身分證號碼),現居美國○○州,親筆書寫本遺囑如下:
一、坐落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由長子○○○取得。
二、本人於○○銀行○○分行之存款,由配偶○○○與長女○○○平均取得。
三、指定○○○為遺囑執行人。
立遺囑人:(親筆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或西元年月日,年、月、日都要寫)
人在海外的自書遺囑,最常見的錯誤:
- 用電腦打字或列印後只簽名。自書遺囑要求「自書遺囑全文」,列印本不符合。
- 日期不完整。年、月、日都要記明。
- 塗改沒有註明。改了哪裡、增刪幾個字,都要註明並另行簽名;最簡單的做法是重寫一份。
- 財產寫得不清楚。不動產最好寫出地號、建號或門牌,存款寫出銀行與分行。
- 忽略特留分。特留分不足的繼承人,可以就遺贈主張扣減(第 1225 條)。
公證遺囑怎麼辦?
公證遺囑要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民法第 1191 條)。可以到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人在美國的話,要回台灣辦。
- 親自到場:遺囑人與 2 位以上見證人都要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
- 見證人資格:民法第 1198 條及公證法第 79 條第 1 項所列的人,不得擔任見證人。
司法院說明,遺囑人與見證人都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涉及財產的,要提出財產證明文件;處分遺產的,要提出載明全體繼承人的文件,以及未侵害其他繼承人特留分的證明文件。行動不便時,可以請公證人到醫院或住處辦理。
美國公證人公證過的遺囑,等於台灣的公證遺囑嗎?
不等於。美國公證人(notary public)通常只確認簽名的人是本人;台灣的公證遺囑,則要由公證人親自筆記、宣讀、講解遺囑內容(第 1191 條)。所以美國公證過的遺囑,在台灣不會被當成「公證遺囑」。
但這不代表美國的遺囑在台灣無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遺囑方式只要符合訂立地法(例如您所在州的遺囑法)、死亡時住所地法,或就不動產依所在地法,方式上就可以成立。要在台灣使用,實務上通常須經 TECO 驗證並附中文譯本。另外,美國法院的 probate 文件對台灣的不動產不生直接效力,台灣仍要另外辦理遺產稅申報與繼承登記,詳見台灣有像美國 probate 那樣的程序嗎?
美國的遺囑能處理台灣的房子嗎?要不要另立一份台灣遺囑?
美國的遺囑方式上可能有效,但用在台灣的房子上,常遇到三個問題:
- 特留分。被繼承人是中華民國國民時,繼承原則上適用台灣民法,遺囑不能侵害配偶、子女、父母等的特留分(第 1187、1223 條)。美國的遺囑常把全部財產留給配偶或信託,可能與特留分衝突。
- 文件與翻譯。地政事務所與國稅局看的是中文文件,英文遺囑要驗證並翻譯,財產描述不清楚時還要補件。
- 前後遺囑互相牴觸。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牴觸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第 1220 條)。若之後在美國另立遺囑而沒有寫清楚範圍,可能把台灣的遺囑一起撤回。
常見的做法是另立一份只處理台灣財產的遺囑,並在兩份遺囑中寫清楚各自的範圍。這需要台灣與美國兩邊的律師一起看。
遺囑執行人是誰?可以指定住在美國的人嗎?
可以。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第 1209 條);法律只排除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第 1210 條),沒有要求遺囑執行人住在台灣,繼承人也可以擔任。
- 沒有指定時:由親屬會議選定;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第 1211 條)。
- 職務: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的行為,其行為視為繼承人的代理(第 1215 條);有必要時,應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第 1214 條)。
- 保管遺囑的人:知道繼承開始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通知已知的繼承人(第 1212 條)。
- 遺產稅申報:由遺囑執行人申報時,要檢附遺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遺囑執行人住在美國時,台灣的手續一樣可以透過經 TECO 驗證的授權書委託在台代理人辦理。實際操作,見外國人繼承台灣遺產應備文件與流程。
常見問題
人在美國,可以為台灣的財產立遺囑嗎?
可以。立遺囑沒有國籍或居住地的限制。人在美國最簡便的是自書遺囑:全文親筆書寫、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也可以回台灣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可以用電腦打字嗎?
不行。民法第 1190 條要求自書遺囑全文,電腦打字或列印後只簽名,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方式。增減、塗改要註明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在美國立的遺囑,台灣承認嗎?
方式上可能承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遺囑方式符合訂立地法即可成立。但內容依遺囑人的本國法判斷,中華民國國民仍受台灣特留分限制;在台灣使用,通常要經 TECO 驗證並附中文譯本。美國公證人公證,不等於台灣的公證遺囑。
遺囑執行人可以是住在美國的子女嗎?
可以。民法第 1210 條只排除未成年人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沒有要求住在台灣,繼承人也可以擔任。人在美國的遺囑執行人,可以用經 TECO 驗證的授權書委託在台代理人辦理手續。
下一步
WU LAW INTL PLLC 國際法律顧問協助旅居美國的當事人,依台灣法律檢視遺囑的方式、特留分與遺囑執行人的安排,並與您在美國的遺囑或遺產規劃協調分工。親人已過世、要辦理繼承的,請見外國人繼承台灣遺產應備文件與流程,或與我們聯絡。
資料來源
-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7
- 公證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10
- 司法院:如何辦理遺囑公證?: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756-bde3e-1.html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稅申報應檢附文件: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estate-tax/filing/7MrYaQB
本文依截至 2026 年 10 月的公開法律及行政規定整理,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或稅務意見。實際適用情形,應依最新規定與個案事實判斷。
